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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使用條款

2024 年 11 月 08 日更新

 

甚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本使用條款(包含《個人服務條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或本公司於網站公告之各項規定,以下稱「本條款」)提供包含NPO/教會數位管理系統及其他相繼開發之服務(實際服務項目以本公司網站公告為準,以下稱「本服務」)。身為活動主辦者,不論您代表(理)團體或個人,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内容,並同意其規定共同構成您、您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與本公司所訂協議。

 

一、主辦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1. 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條款及現行法令,如有違反,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隨時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並刪除您傳送、發表或上傳之内容,您不得對本公司主張任何賠償。

  2.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違反公序良俗或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之活動、行為或言論,包括但不限於:

    • 傳送或發表涉及辱罵、誹謗、騷擾、霸凌、不雅、色情、兒童及少年色情、猥褻物品、性侵害、殺害、自殺自殘等暴力、攻擊性,或其他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社會秩序、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等内容。

    • 傳送或發表不當或引人犯罪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提供盜版軟體、非法檔案(下載連結)、販售槍枝、毒品、藥品等違禁物品、性交易、性暗示或其他涉及虛偽不實、不當資訊及惡作劇内容等。

    • 惡意灌水、發表大量重複的留言信件、傳送或發表與本服務内容無關之宗教、性別、種族及政治等議題。

    •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布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真實姓名、電話、住址資料等)或隱私資訊(如日記、信件、個人照片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特定個人之特有表徵或相關資訊。

    • 侵害他人名譽、信用、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冒用他人名義、資料使用本服務。

    • 傳輸、製作或散布電腦病毒、其他足以妨害電腦使用、阻止或干擾本服務營運、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程式或行為。

    • 意圖詐欺或有詐欺之虞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財產權之言論或行為。

    • 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妨害本服務營運、嚴重危害使用者與本公司權益或妨害公序良俗等言論與之行為。

  3. 由於「廣告」亦構成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與購票者契約之内容,請留意您所刊登的廣告內容,本公司將不為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的對外廣告負擔任何責任。

  4. 除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與本公司或個人資料提供者另有約定外,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應遵守本公司《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個人服務條款》、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自負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並於利用目的達成(如活動已舉辦完畢)或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利用並予以銷毀或刪除。如有違反,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之損害、相關訴訟及合理律師費用。

  5. 倘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屬於藝文表演活動,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政府最新公告修定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符合「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6. 倘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屬於藝文創作展覽或活動,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政府最新公告之「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符合「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7. 於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使用本服務舉辦售票活動時,本公司僅為履行輔助人,並非活動之主辦單位、共同行為人,活動本身之内容、品質、購票者相關權益異動、一切契約及賠償責任需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若有更換票券、退款、超賣或其他消費爭議等紛爭,均應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為適當之處理,除非本公司與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另有書面約定,且您已遵守本公司各項作業規範的情況下,否則本公司對此概不負責。

  8. 活動之主要内容,倘若於展出或活動開始前發生任何變動,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承諾將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及以明顯方式對外公告。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必須說明變動主要内容及理由。

 

二、其他雙方約定

 

  1. 本公司對於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所主辦活動之開放上架與否,保有審核之權利。活動如有違反本《主辨單位使用條款》、《個人服務條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政策》、非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虞,本公司得随時將活動下架或暫停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使用本服務。

  2. 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因本活動上架所提供之著作、音樂、圖片等任何素材資訊,本公司得基於為符合可傳輸之電子檔案格式、供政府機關審查、處理消費爭議及客訴、行銷宣傳該活動,或為推廣本服務、本公司或關係企業經歷、紀錄等目的,自行或授權第三人以重製、改作、編輯、發行、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散布等方式使用。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需事先取得該等著作或素材之授權,並保證本公司或授權之第三人不會因使用該等素材而受到任何法律追訴,否則相關責任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如造成本公司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均應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負賠償責任。

  3. 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有義務告知本公司當消費爭議發生時,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的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或相關聯絡資訊,並應遵循現行法令積極妥適處理。如該爭議涉及本公司或本服務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協助查證、澄清,並依據本公司政策,妥適與爭議對象進行溝通、處理。

  4. 若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服務銷售有價票券時,請自行依法報繳相關稅收。

  5. 如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舉辦的活動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之範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倘購票者需要購票證明,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有義務需負責提供。

 

三、金流代收費用約定

 

  1. 本公司提供活動主辦單位金流代收服務,並於扣除代售票款佣金(含稅)之金流服務手續費等服務費用後,最遲於活動結束接獲申請撥款後的次月 10 日前撥款給活動主辦單位,匯費由活動主辦單位支付。

  2. 如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提供的付款資料有誤,致本公司無法如期付款,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所主辦的活動因故提早終止、消費者退票或未舉辦時,本公司已經收取之代收票款佣金手續費用等服務費用將不予退還。但該活動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協調延期者,得由雙方另議之。

  4. 本公司得從應付給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的款項中,逕行抵銷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使用本服務應負擔之款項(包含但不限於銀行爭議票款、活動取消或延期之應退票款、損害賠償款及本公司代墊款等)及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其他合約或法律關係應付給本公司之款項。如有不足抵銷者,本公司得暫停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使用本服務(含停止結算、支付款項等),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内,將差額補足,相關責任應由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自行承擔。

  5. 倘因消費者支付問題致本公司未能完成金流收取者,該款項將由代收總額中予以扣除。

  6. 倘因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的故意過失致本公司遭受消費者求償時,您必須負擔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

  7. 就暫停使用服務期間或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保留於本公司之任何款項,您或您所代表(理)之團體或個人同意不向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補償或損害賠償。

 

四、服務暫停及責任限制

 

  1. 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延遲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得以網站公告方式通知。

  2. 對於因前項原因或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指因天災、火災、爆炸、示威暴動抗議、法定傳染病/疫症、罷工、法令變更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超出本公司依合理控制能力所能控制之事件或原因,包含但不限於本服務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突發性故障、停止、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產品、服務(例如金流服務平台、信用卡收單銀行)問題、瑕疵、公共設施暫停提供服務(例如停電、電信機線障礙阻斷、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暫停提供服務),網路故障或惡意第三人所致之事件(包含駭客、破壞防火牆、主辦單位未經授權之登入、使用行為等)——暫停、延遲或中斷本服務期間造成之所失利益或所受損害(包括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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